余姚四明东路上的一所培训学校,开业不到半年就要搬,原因是……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1:29) 点击:189 |
上海律师分析案情“二房东”擅自转租,房东要求恢复原状 2018年7月,因经营所需,浙江某药品公司(以下简称药品公司)向严某承租了位于余姚四明东路上的一处房屋,租期为五年。2020年7月,药品公司在未经严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了王某,王某在承租后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开办了一所美术培训学校。 因药品公司擅自转租且未按约支付第三年租金,2020年12月,严某将其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判决药品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共计1.4万余元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余姚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其中药品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承租人利益受损,要求“二房东”赔偿 场地刚刚装修好,学校教学也慢慢进入了正轨,然而就在这时却被迫腾挪场地,这对王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除了房屋装修损失之外,王某还要面对家长对教学质量的种种质疑以及一部分家长的退款要求,堪称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曾多次找到药品公司,就损失赔偿等情况进行协商。然而,因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一边是药品公司迟迟未赔偿自己的损失,一边是即将届满的履行期限,今年10月底,内心焦急的王某将药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判令药品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搬迁费用共计近30万元。 法官审执兼顾,“一揽子”化解三方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刻发现,该案与此前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存在关联。本着“一揽子”化解纠纷的原则,防止“案生案”情况的发生,法官在兼顾生效裁判并考虑各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当即组织双方在承租房屋进行现场调解。 “我是开培训学校的,现在房子要收回,装修费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对我学校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部分也是损失!”调解一开始,王某便激动的说道。而药品公司则认为,装修费应该折旧计算,声誉损害则不应由其承担。在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告知药品公司,其行为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赔偿损失合情合理。另一方面,着重就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释法说理,将赔偿项目向双方一一列明,其中包括装修折旧后价值、拆除费用、家长退费等。经法官倾心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腾空期限等问题达成调解。该案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又马不停蹄的联系严某,告知其相关情况,希望她能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严某表示接受。经回访,目前王某已经腾空了涉案房屋,药品公司正在积极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目前,宁波两级法院正在全面推行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该机制以保护当事人诉权、减轻讼累、解约司法资源为导向,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为目标,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 本案中,我在查阅王某起诉材料时,发现该案与此前审结的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系同一被告,且纠纷源头系同一出租房屋。为此,秉持着“当事人一件事”的理念,我将该案与前案关联,在对本案调解的同时,主动兼顾前一案件的履行情况,促成被告药品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避免前案进入执行程序,“一揽子”化解三方当事人的纷争。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把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贯穿至案件审判始终,通过诉的依法合并、代表人诉讼、示范诉讼、立审执兼顾等举措,以最少的程序解决“一个案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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